小米诉美企交互数字 武汉中院发出首个跨国禁诉令

发表于 3年以前  | 总阅读数:1056 次

随后,观察者网就上述消息联系小米方面,对方表示上述消息属实。

作为一家在无线通信领域中拥有众多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司,交互数字曾因对华为、中兴等专利许可时设定的费率,较其对苹果三星、诺基亚等公司的费率高出数倍乃至数十倍,涉嫌构成歧视性定价,于2013年遭到国家发改委的反垄断调查,并被法院判定赔偿华为经济损失2000万元。

武汉市政府官网截图

妨碍武汉中院审理,主观故意十分明显

交互数字公司和高通是美国两大无线网络技术专利持有者,交互数字持有无线通信技术和视频编解码技术的大量专利,其中包括无线通信技术中的2G、3G、4G、5G技术及IEEE802解码等技术,参与各类无线通信国际标准制定,通信设备制造商在生产、销售通信设备时均需获得该公司的专利许可。

财报显示,2019年中国大陆市场为其贡献营收约1110万美元,是其第四大营收来源地。

交互数字财报截图

从2015年开始,小米作为无线通信标准专利实施者,和交互数字就专利许可进行多轮谈判。

2017年5月,交互数字向小米发出FRAND许可谈判的口头要约;2019年6月15日,交互数字向小米发出涉及3G、4G、5G及802.11. HEVC标准专利技术的书面要约,公开其标准专利技术许可费标准。

小米对此积极回应,并请求交互数字提供其许可费率计算方式,计算方法及可供参考的计费标准,但交互数字并未理会。

就此,小米于2019年7月30日向交互数字发出前述许可谈判项目的反要约,但该反要约遭交互数字拒绝。

2020年2月,交互数字再次向小米发起标准专利许可谈判要约,向小米发送要约报价,小米审查后认为该报价与2019年6月交互数字提出的许可费率并无实质性改变。

为此,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双方许可谈判并无实际进展,谈判陷于僵持状态。

武汉中院裁定书截图

2020年6月9日,为解决标准专利谈判僵局,小米向武汉中院起诉,提请并接受武汉中院按照FRAND规则(公平、合理及无歧视),对双方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谈判所涉全球费率或费率范围进行裁决。

同年7月28日,小米转告交互数字其已申请武汉中院裁决双方许可费率争议,并进入诉讼程序。

次日,交互数字以小米及其关联公司为被告,以其在印度注册、持有的多项专利遭小米的侵害为由,申请印度德里地方法院对小米及其关联公司生产、销售的多款无线通信终端产品(手机产品)申请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以限制小米及其关联公司生产、销售上述侵权产品。

8月4日,小米向武汉中院提出禁诉令保全申请,以制止交互数字通过针对小米及其关联公司发动的禁令措施对本案审理的干扰和妨碍。

同年8月11日,武汉中院通过电子邮件向交互数字发送起诉状副本、证据资料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件,这些邮件发送成功后,交互数字拒绝回复武汉中院;9月2日,武汉中院再次通过邮政快递,向交互数字发送起诉状副本、证据资料、参诉手续、开庭传票等司法诉讼文件,但交互数字仍不签收回执回复武汉中院。

武汉中院认为,以上信息表明,交互数字获知武汉中院受案信息后,并不是尊重和配合武汉中院展开本案诉讼,而是在印度地方法院,紧急启动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程序,排斥武汉中院管辖本案,抵消本案诉讼,对本案审理程序构成干扰和妨碍,主观故意十分明显

并且,交互数字在印度地方法院针对小米发动的禁令程序,有可能导致与本案裁决相冲突的裁决作出,涉嫌滥用标准专利许可谈判中的权利救济程序。

另外,交互数字针对小米在印度德里地方法院发动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必然影响小米及其关联公司在印度海外市场的运行,极大的损害小米的利益,且其损害将难以修复,损害扩充将成现实。

基于上述信息,2020年9月23日,武汉中院作出裁定,要求交互数字立即撤回或中止在印度针对小米申请的专利许可费率裁决及禁令,且不能在全球任何法院针对小米申请专利许可费率裁决及禁令。如违反裁定,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随后,交互数字提起复议,2020年12月4日,武汉中院驳回复议申请。

武汉中院表示,交互数字为NPE实体(非执业实体),通过FRAND许可谈判和诉讼营利,并不制造和生产标准必要专利技术产品,发布禁诉令除给交互数字在许可谈判破裂后进行权利救济造成迟延外,并不会对交互数字持有的、管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本身造成任何实质性损害,且不会影响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武汉中院裁定书截图

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中国处罚

作为一家在无线通信领域中拥有众多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司,交互数字曾在中国被举报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在2013年5月遭到中国国家发改委的反垄断调查。

当时,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透露,交互数字涉嫌违反FRAND规则对外进行许可的义务,对华为、中兴等中国通信设备制造商专利许可时设定的费率,较其对苹果、三星、诺基亚等公司的费率高出数倍乃至数十倍,涉嫌构成歧视性定价和垄断高价,并采用提起337调查等手段迫使中企接受其报价,因此遭到反垄断调查。

同年10月,伴随反垄断调查启动, 中国广东省高院裁定,交互数字立即停止针对华为实施的过高定价和搭售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华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

法院认为,交互数字在每个标准专利许可市场上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违背FRAND规则的许可承诺,无视实施者在许可谈判过程中的诚意和善意,以诉讼手段威胁强迫实施者接受过高的专利许可条件,逼迫实施者就必要专利之外因素支付相应对价,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14年5月,考虑到交互数字承诺消除垄断行为,保证中企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恢复市场竞争秩序,国家发改委做出中止调查的决定,同时将严格监督该公司切实履行承诺,如果交互数字未履行承诺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国家发改委将恢复调查。

交互数字展台(资料图)

补充案例:华为也曾申请禁诉令

与交互数字一样,注册于卢森堡的康文森公司也是一家NPE机构,即通过FRAND许可谈判和诉讼营利,并不制造和生产标准必要专利技术产品,该公司于2011年收购诺基亚约2000项专利及专利申请。

2018年1月,华为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为反制华为的中国诉讼,康文森同年4月向德国法院提起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判令华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2019年9月,南京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确定华为与康文森所涉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但康文森认为许可费率过低,该公司提出的许可费率约为一审判决所确定中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18.3倍。

康文森与华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听证现场 图片来源:最高法

与此同时,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华为侵害康文森的欧洲专利,判令禁止华为及其德国关联公司向客户提供或者交付侵权手机和平板电脑,销毁并召回侵权产品,承担诉讼费用。

2020年8月,华为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出禁诉令申请。

在收到华为的禁诉令申请后,最高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必要性、损益平衡、国际礼让原则等因素,在48小时内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康文森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上述德国判决。如违反本裁定,自违反之日起,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按日累计。

随后,康文森公司在复议期内提起复议,最终被最高法驳回。

作为中国知识产权领域首例禁诉令裁定,该案还曾入选“202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

发布禁诉令都有什么考量?

禁诉令制度起源于英国,之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纷纷建立各自的禁诉令制度。

广义上的禁诉令主要包括三种限制性命令:禁诉令、反禁诉令、禁执令。华为与康文森一案的行为保全裁定属于禁诉令中的禁执令类型,而小米与交互数字一案就属于禁诉令。

近年来,中国知识产权诉讼频繁遭遇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例如,如华为与UP侵犯标准和非标准必要专利案、康文森与中兴标准必要专利案、华为与三星标准必要专利案等案件。

在上述案件中,基于他国法院签发禁诉令的威慑,当事人均撤回或部分撤回在中国的诉讼。

2月26日,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发文指出,禁诉令已成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无可回避的问题

“禁诉令制度的国际化趋势深刻反映出大国之间对于国际纠纷管辖权和规则制定主导权的竞争态势。禁诉令是防止和减少滥用平行诉讼,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的重要工具,缺乏禁诉令制度,中国法院在国际司法竞争中将处于被动地位。”

那么,中国法院作出禁诉令有什么基本考量呢?

在华为禁诉令的申请中,最高法合议庭考量了五个因素:域外判决临时执行对中国诉讼的影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确属必要;损益平衡;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国际礼让原则。

首先是必要性判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是否颁发禁诉令应着重审查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

不过,单纯的经济利益损失并非合议庭考察的重点,合议庭更关注非经济利益的损失,本案表现为当事人诉权以及中国裁判可执行性所遭受的损失。

具体而言,如果康文森申请临时执行德国一审禁令判决,华为将仅有两种选择:要么退出德国市场,要么接受远高于中国本案判决认定的许可费率。上述选项虽然表面上体现为华为经济利益的自我取舍,但是退出一国市场通常为企业不可承受之重,难以用金钱衡量和事后补救。华为极大可能仅余以远高于本案确定的许可费率的方式被迫和解这一选项,并最终导致华为不得不放弃在中国的诉讼。无论本案如何认定中国费率,中国判决事实上将难以获得执行。

相似情况也存在小米一案中。

在武汉中院发布禁诉令后,交互数字向印度德里高院申请针对小米的反禁诉令,并获德里高院支持。

德里高院称,交互数字在印度提起的诉讼最终是要停止侵权,而中国诉讼是确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

但武汉中院认为,交互数字针对小米发动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必然影响小米及其关联公司在印度海外市场的运行,极大的损害小米的利益,且其损害将难以修复,损害扩充将成现实。

因此,武汉中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确属必要。

其次,禁诉令要考虑国际礼让。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指出,禁诉令虽然是针对诉讼当事人签发的,但是通过迫使当事人不得在他国诉讼或者放弃申请执行他国法院判决,不可避免会间接涉及外国法院的管辖权,影响他国的裁判效力,甚至还会影响正常的国际交往和国家关系。

因此,国际礼让原则是作出禁诉令不能回避的考量因素。

德里高院就在小米一案中声称,武汉中院下达禁诉令违背国际礼让原则。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认为,对国际礼让原则的考量应当维持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

总体而言,应当在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安全和核心利益的同时,适度考虑对方国家利益。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于2019年1月1日揭牌(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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